3月27日下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蒋悟真教授莅临我院,在乐知楼F101模拟法庭开展了以“当代人权保障与利他主义法学研究”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刘期湘教授主持,院领导龚志军、袁露和学工办有关老师及201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到场聆听。
本次讲座,蒋悟真教授围绕“当代人权保障与利他主义法学研究”这一主题,从人性假设、私法的人性基础、利他性---现代法的人性基础、人权保障与利他主义法学发展这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蒋教授以“法学是人学”立论,抛出“人性本善还是恶”这一千古话题,并由此作出两种人性假设:自利和利他。结合东西方不同的哲学观点和生物学理论,蒋教授通过列举自然科学实例,提出利他性和利己性是一种人类基因,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体内,再恶的人也有利他性。即人性没有善恶之分。
人为什么却总是表现出利己的一面?蒋教授认为人性作为一种基因,不仅受遗传因素的影响,而且受环境影响。一方面人类所处的客观生存环境资源稀缺,另一方面我们的制度环境仍处于私有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人类才呈现为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经济人”状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利他性的基因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没有呈现出来而已(这一观点可以在亚当斯密的另一著作《道德情操论》中得到印证)。由于利益是法律和人性的连接点,民法(私法)以人类利己性为其理论基础,才会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这也是为什么最早产生民法,而不是经济法或者环境法等的缘故。蒋教授通过追溯中西方法律的历史起源,结合我国国情与生活实际,向我们解释了经济法、劳动法和环境法等现代法的产生发展与人性基础的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是规制性利他,社会法的人性基础是倾斜性利他,环境法的人性基础是代际性利他。
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如环保、市场秩序和扶贫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人类未高度重视利他性的后果。是故,经济发展权、生存权以及环境权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点,均须通过现代法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利他性的司法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相应的过程,因而法治环境的建设尤为重要。最后,蒋教授希望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奉行利他主义,积极为祖国和社会贡献自己力量。
讲座结束,院长刘期湘教授总结道:“本次讲座,蒋教授既让我们领略了法学家的风采,也使我们体会了深邃的法学理论研究,使我们受益匪浅。希望各位同学铭记校长陈晓红院士和蒋教授的教诲,在为人处世和做学问中,奉行利他主义,在成就他人的同时成就自我。”
(文/2018级法硕3班 谭隽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