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67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现行导师制度,健全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导师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导师制是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实施导师制的目的在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导师分为学业导师和项目导师。学业导师负责学生选课、学习计划制定、专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项目导师负责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项目的指导。
第三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制定的导师聘任指导性意见自主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业导师聘任原则上实行4年一轮,任期不少于1年;项目导师的任期原则上与项目实施时间一致。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评价二级学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学校导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指导二级学院导师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导师工作指导中心,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主任,负责本院导师的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导师聘任条件
第七条 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乐于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八条 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文化素养,了解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发展动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过程,能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条 学业导师原则上由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任教师担任,要求有一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至少具备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导师由各学院经验丰富、能有效实施项目指导和管理的教师担任,也可根据项目的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担任。
四、职责与要求
第十条 导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由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的导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导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业导师和项目导师工作制度,拟定工作指南。
(二)指导各学院开展导师选聘、培训、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对各二级学院的导师工作开展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导师工作指导中心职责
(一)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业导师和项目导师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负责本学院导师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学业导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计划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进行指导。
(四)组织项目导师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素质提升活动。
(五)组织开展本学院导师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导师工作报酬。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职责
(一)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状况、发展趋势和学科前沿问题,帮助学生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和认识,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尽快形成正确的专业思想、科学的学习方法与思维方式。
(二)指导学生制定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选课方案,并结合个人志趣和专业发展要求拟定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成才方向和奋斗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导师职责
(一)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帮助学生制定学科竞赛计划,为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学术科技研究和社会实践等积极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导师工作要求
(一)导师要严格遵循工作守则,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努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学业导师采取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必须定期与学生见面,确保指导时数与效果,切实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学习生涯规划的指导。
(三)学业导师对受学业警示学生必须及时予以专门指导。
(四)项目导师负责拟定项目计划,并依据计划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
(五)项目导师通过集中指导、个别辅导等方式,为学生的项目研究提供支持与帮助,并及时进行跟踪与督导,以确保项目研究成效。
五、导师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各学院的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中,并适时对学院导师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 导师个人工作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每学期一次。考核方法采取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等挂钩。对于长期不与学生联系、学生评价较差的导师,学院应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导师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经费拨付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完善导师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导师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学年初向二级学院拨付80%的导师经费,并于学年底根据导师工作考核情况核拨剩余经费。导师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导师跨学院指导项目,跨学院的项目导师指导经费由项目牵头学院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导师经费中用于项目指导的经费不得少于40%。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学院导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