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6〕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湖南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学生须通过选课修读课程。
第三条 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免修、自修、重修、补修等五类。
第二章 正常修读
第四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取得某课程修读资格,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五条 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学生如未修先修课程,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三章 免 修
第七条 学生已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理论和技能,并且从未有过补考、重修记录,对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于该课程开课后1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附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和作业等交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师审查并批准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1次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累计3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须是本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及开课单位确定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患有某些疾病,经学校医疗门诊部鉴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经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教师指定的体育项目学习的锻炼,经考核合格者按60分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原参军所在学期所选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直接认定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 根据高考英语成绩和新生入学大学英语测试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学生可以免修8个学分的《大学英语》基础阶段课程,免修的课程由以下方式替代:外国语学院开设相同学分的英语听说或高级阅读写作提高班,或选修相同学分的第二外国语课程(法语、日语和德语)。
第四章 自 修
第十四条 自修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课堂教学活动,但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自修。
(一)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无法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重修选课时,与课表中正常修读的课程在时间上冲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期初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察同意,开课单位审批通过后自修某课程。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训练)以及开课单位确定为不得自修的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1次自修,同一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五章 重 修
第十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根据自愿可申请重修,其考核成绩按实登录。
第二十条 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程;专业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改选其它课程;任选课可重选原课程或另选其它课程。重修一般采用随下一年级重新选课跟班修读、跟班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第七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安排在第八学期学生实习返校后重修;其它学期的重修和应修而未修课程(含全校选修课)的补修,原则上安排在除第八学期外的其它学期。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章 补 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少修的课程和学分须进行补修,补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补修一般采用随低年级选课跟班修读、跟班考试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对所升入专业一、二年级培养方案已开过的课程而专科阶段未修的不要求补修。专升本学生的任选课至少达到6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