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6〕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优化教学资源,规范本科生选课管理,根据《湖南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未注册者不得选课和修读任何课程。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计划,是本科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须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院的安排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第四条 课程修读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允许学生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上课教师,跨学院、跨专业选课及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
第五条 学生应先选修必修课、限选课,再考虑选择任选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修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者,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六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学生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同一课程各专业如果学分要求不同,若学生错选,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要求学习的课程学分高于选课学分,学校不予承认,若要求学习该课程学分低于实际选课学分,学校承认学分,但学分按计划要求学分计。
第八条 各类课程均有开班基数,选课人数不足基数的课程,不予开班或并入相应的平行班。原则上必修课开班基数为30人,选修课开班基数为25人(体育专项等课程可以适当的降低要求)。
第九条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自己的学习能力,自主决定每学期选读学分数。本科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含计划内的课程和重修、补修课程)不得超过32学分(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位者可以不受此项限制),亦可适当少修,但一学期至少须修满12学分。少修课程须听取导师的意见,经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十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和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说明等进行选课。选课前,学生应了解本专业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征求导师意见,阅读学校有关选课通知。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选课分为一选和二选两个阶段。
一选阶段允许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超过实际限选人数。教务处在一选结束后,根据年级从高到低、专业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预选数据进行抽签处理,形成学生个人选课课程初表。
每位选课学生必须参加二选。学生在选课系统上确定个人所选课程是否选中;若未被选中,学生可在此阶段重新调整个人课表,并对选课容量未满的课程进行补选。学生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课,学生擅自更换课程、教师,或教师擅自接受学生听课,其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二选结束课表确定后,学生需打印或抄写本人课表,并由学业导师审核签字后交学院教务办备存。
第十五条 未获准免修或自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班级或授课教师等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的,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需要选课。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需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防止选课过多超出本人承受能力,影响整体学习质量。
第四章 补、退、改选课程
第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允许补、退、改选课程:
(1)停开、增开或时间更换等因课程调整而引起的课表冲突;
(2)因转学、转专业、留级或复学等学籍异动;
(3)因申请提前毕业、高水平运动员或校际交换生等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选课后,对符合补、退、改选课程条件的学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改选课程,逾期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18周,公布下学期各教学班学生名单及授课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