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订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及宏观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院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本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五条 学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的培养模式,实行宽口径培养,即新生用一年(两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后,第三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学习。
第六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在第二学期组织,分流范围限定在大类招生当年包含的相关专业,不得突破招生时的录取类别。
第四章 分流原则
第七条 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范围内让学生选择专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
第八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基本情况,综合考虑专业的受欢迎程度、传统优势专业的发展及专业教学资源等多方面因素,促进专业结构不断优化。
第九条 志愿与成绩相结合原则。以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素质考核排名,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特长,在所属大类的专业中选择专业
第十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专业分流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体现机会均等。
第五章 分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学生可以在专业大类中确定分流专业排序。其中,高考上一本线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志愿在当年招生大类中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以第一学期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学业成绩折算分(占70%)、综合测评成绩折算分(占30%)。
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综合测评成绩综合考虑学生日常表现、发展意愿等相关因素,具体计分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报学校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应充分考虑专业现有教学资源和实际,原则上分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1个自然班人数(30人)。
第六章 分流程序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第三周前制定分流细则,确定本院分流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启动专业分流程序,向学生传达学校和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有关文件和要求,公布各专业接收人数,详细介绍各分流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引导学生正确选择专业。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分流文件,填报专业分流志愿(见附件1),统计与分析各专业志愿分布情况。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得分的高低,确定学生选择专业的次序。总得分的计算结果和学生选择专业的次序要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间,学生若对总得分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查询,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合理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第八周完成专业分流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各专业学生名单(见附件2)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学生按分流后的专业进行选课和学习。
学生专业分流工作完成后,二级学院根据分流结果完成重新编班及学生寝室调整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相关专业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复学、留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原则上应选择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
2.湖南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湖南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号 | 所在班级 | ||||
所在学院 | 大类名称 | ||||
综合成绩 | 在大类专业中的排名 | 第 名(大类共 人) | |||
填报志愿(大类内的专业) |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第三志愿: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表由各二级学院保存
附件2
湖南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结果汇总表
所属学院:
序号 | 姓名 | 学号 | 性别 | 班级 | 大类专业 | 分流专业 |
经办人: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