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7 阅读次数:

校教字〔2017〕40号

 

为不断优化我校教育教学环境,保障课堂教学顺利进行,进一步做好教室资源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保证公共资源共享使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涵盖的教室包括校本部(含岭南校区)教学楼所有教室及实验楼的实验室。

第二条  合理有效地使用教室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开展的基本保障,教室的调度、使用和协调应首先保证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的需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全校教室的规划及更新需求的提出,对教室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第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专用设备设施的申报、建设、维护及维修等工作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五 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教室使用过程中卫生保洁、相关设施日常维护以及维修计划申报、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教学楼的安全值班,负责管理教学楼内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 教室的管理

第七条 教室的开放时间为:7:00—22:30。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上课教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须办理调整手续。

第九条  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学校课表对各教室进行巡检,负责补充、更换教室粉笔和板擦,及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对教学楼内活动课桌椅进行管理,并安排专人定期对教室活动课桌椅予以清点,做到帐物相符;负责教学楼水、电的维修维护和日常检修,外墙、楼顶防雨防渗,教室桌椅、黑板、日光灯、吊扇、钟表等教学设备以及门窗、窗帘等相关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教师休息室、教学楼内多功能报告厅绿色植物的提供与日常保养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完成教学楼内的日常清洁,并按照卫生防疫规定,用擦洗、喷雾等方式,定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条  保卫处做好相关巡查工作,确保教学楼内活动课桌椅等教学设施设备不得搬出教室或教学楼。

第三章 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是教室内的重要教学设施,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管理,若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开放使用多媒体设备,如确需使用的,须在《教室使用申请表》中注明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批准后安排使用。凡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活动组织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三条 多媒体使用者应爱护多媒体设备,保持控制台清洁,不将粉笔、板擦、水杯等放在控制台内。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取走多媒体教室的各种设备(配件)。物业公司安排专人每天至少清洁控制台的卫生两次。

第四章 教室音视频控制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属公共场所,教室内安装的音视频控制设备是为了保证教学设备安全和重大活动秩序的需要,全体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遮挡音视频采集设备。

第十五条 音视频控制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并设专门人员负责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管理程序,严密保管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出于公共安全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教室内音视频设备采集的音像信息,是学校对有关工作决策和管理的依据,任何人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本职工作之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查阅教室音视频的审批、登记制度,履行必要的程序。确因工作需要需查看教室音视频的,要提交相应申请,由现代教育中心进行审批并登记。

第五章 教室使用及预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教学计划外使用教室,须严格执行教室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教室资源在满足各类排课任务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排定的教室和时间授课,不得擅自变动;同时,学校每学期视具体情况,开放供学生自习使用的教室。

第二十条 因调课需使用教室时,任课教师应提前履行相关调课程序,不得擅自挪用教室。突发情况下需更换教室时,为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由任课教师迅速通知教务处教务科调至可用教室,并由教务科向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提前填写《教室使用申请表》,待审核通过后,办理借用手续。因补课、考试或其它工作需要须提前1天办理相关手续;若在周末、节假日使用教室须提前3天办理相关手续;寒、暑假内使用教室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如实申报教室借用事由。对举办的各级各类讲座、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把关,如实填写《教室使用申请表》。尤其是在寒暑假举办的各类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教学时段内,为避免给相关课堂教学带来影响,原则上不安排在教室举办舞会、晚会、歌唱等娱乐活动,不得自行安装各类大功率音响设备。节假日举行文娱活动需使用教室的,由各单位与教务处协商安排。

第二十四条  遇有大型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应报校领导批准。对确实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非公益性培训或辅导等活动占用教室的,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教师休息室专供教师课间休息或答疑辅导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全校考试或重大活动,已作专项安排或借出使用的教室的单位或个人应服从大局,自行暂停或延后进行相关活动。

第六章 教室使用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教室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相关内容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四)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邪教或传销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进行非法的网络应用等活动;

(八)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教室借用审查工作,若违反规定,将终止相关单位所借用教室的使用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室使用应遵循“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借用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活动期间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或学生自习。教室使用者应保证活动内容与申请信息一致,不得将所借用教室转借或转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对因把关不严为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向未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学生社团活动出借教室。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我校讲座,社团主管部门负责讲座内容和讲座人的合法性审核并履行教室借用程序。

第三十条 教室借用授权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授权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后,若因故未使用的,应提前办理注销手续,防止因未办理注销手续导致教室设备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有权对相应的违规活动予以提醒、制止。经教务处批准在教室内举办的各种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须将室内设施放归原位,并打扫室内卫生。如因活动造成室内设备、设施异常,应立刻报告相关部门,由教务处和活动组织者勘验后决定处理办法。凡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节约资源,安全用电。提倡使用自然光照明,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区域学习以减少开灯数量,最后离开的人应随手关灯。关注用电安全,严禁在教室私拉乱接各种非教学电器设备。爱护插座、电灯、电扇、空调、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等室内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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