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7〕63号
一、总 则
第—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至6年(休学创业除外)。
第四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
三、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l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所属学院审核,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批。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身心不健康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疗门诊部(心理问题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心理问题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周。因故确需续假的,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1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等事项,归口教务处管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归学生工作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所有学习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均可选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操作等形式,也可以是几种方式的结合。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简称“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在项目结束时进行。旷考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组成,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课程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指学生课堂考勤、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测验及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的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60分以下的,不计平时成绩,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课程总评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试改革试点课程的成绩评定可按照经审批的考试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等级制,再通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绩点的换算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97,100] [94,97) [90,94) | 4.0 3.8 3.6 |
[87,90) [84,87) [80,84) | 3.4 3.2 3.0 |
[77,80) [74,77) [70,74) | 2.8 2.6 2.4 |
[67,70) [64,67) [60,64) | 2.0 1.5 1.0 |
[0,60) | 0 |
说明:[90,100]为优秀;[80-90)为良好;[70,80)为中等;[60,70)为及格;[0,60)为不及格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该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得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1次。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理论和术科)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术科考核由体育教学部随课安排,理论考试每年6月进行,由教务处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课堂上宣布,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
1.除已获免修资格者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2.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
3.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验不合格的。
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考核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舞弊或违纪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修改
1.学生课程成绩录入成绩库后,无录入错误,任何人不得进行更改;有录入错误的,须经相关审批手续报教务处予以更正。
2.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课程成绩。
3.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查卷。查卷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湖南商学院试卷查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认定标准参见学校相关制度与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予以承认。
五、补考、缓考、重修、免修、补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补考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学院(部)批准,参加重修,成绩按实登录;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考试为零分、缺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舞弊的,无补考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考试原则上不准请假。个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出具证明等材料,填写缓考申请单,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准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缓考随补考一并进行,缓考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一律按实记载。缓考不及格的,不再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理想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其考核成绩按实登录,同一课程2次或2次以上的重修考核成绩以较高一次登录。
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程;专业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改选其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重选原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重修一般采用随下一年级重新选课跟班修读、跟班考试的方式。
第七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安排在第八学期学生实习返校后重修;其它学期的重修和应修而未修课程(含全校选修课)的补修,原则上安排在除第八学期外的其它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已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理论和技能,并且从未有过补考、重修记录,对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核。
1.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于该课程开课后1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附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和作业等交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师审查并批准后报教务处。
2.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1次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累计3门未通过的,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3.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学生患有某些疾病,经学校医疗门诊部鉴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经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教师指定的体育项目学习的锻炼,经考核合格的,按60分记载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入学教育及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直接认定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原参军所在学期所选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直接认定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少修的课程和学分须进行补修,补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补修一般采用随低年级选课跟班修读、跟班考试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对所升入专业一、二年级培养方案已开过的课程而专科阶段未修的不要求补修。专升本学生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至少达到4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计划内课程和重修、补修课程)不得超过32学分(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位者可以不受此项限制)。修读的课程多于32学分的学生,其重修学习应安排在后续学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除外)。
学生申请休学的,须附家长同意的意见,经班主任、总支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
学校作休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疗门诊部认定,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3.凡经指定医院诊断为抑郁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心理疾病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开除军籍处分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八年(含保留入学资格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3.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享受奖、助、贷、补、免基金,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4.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6.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参军入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门诊部(心理疾病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第四十条 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疗门诊部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招,可根据学生意愿,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2.参加由接收学院组织的选拔考核并且合格;
3.学科跨度较大的或须补修课程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必须自愿同意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4.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人数的20%。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升本的
3.三年级及以上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6.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7.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学期放假前1周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湖南商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院审查并考核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后由拟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2.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3.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5.转专业学生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学流程按《湖南商学院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成绩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要求,所缺学的课程须进行补修,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八、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十条 学生因成绩或其它原因造成学业困难者,可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教学要求跟班学习,从编入下一年级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均有效。
第五十二条 学生需重修、补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
九、学业警示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每学期初应对本学院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学生不及格学分达到警示分数线,应及时向学生发出《湖南商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警示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给学生家长,一份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警示分A、B两个等级。
A级警示为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需重修、补修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B级警示为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需重修、补修学分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以上、30学分以下者。
第五十五条 达到B级学业警示者,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留存告知材料,并给予相应的帮扶;达到A级学业警示者,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来校办理编入下一年级手续。
十、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受到一次A级学业警示后,经过一学年的学习,累计需重修、补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仍有30学分以上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的;
8.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须作退学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 自动退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和所在学院签字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
强制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生退学的,按照《湖南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提前1年修完培养方案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无重修记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毕业论文在良好以上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提前毕业的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本人计划毕业年度前一年4月底以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批准、备案,以便纳入下一年度毕业与就业计划。
2.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
第六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制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来校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和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十二、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八条 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修满辅修学位教育所规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最低学分,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未达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六十九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对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进修生可发写实性证明。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