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3〕2号
为规范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未带规定考试证件,不按规定时间强行进入考场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结束铃声发出后继续答卷且拒不交卷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大声公布试题答案或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内发送信息的;
6.故意撕毁、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或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提前写在课桌、墙壁、手心、胳膊、腿上等地方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找借口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的;
10.利用假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受到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理。
2.考生有第二条第一至十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有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在读学生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3.考生有第二条第十二款行为,是在校学生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读期间,累计舞弊达到2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如考生或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1.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舞弊材料送交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附物证、旁证材料。
2.教务处收到学生有关违纪、舞弊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填写《拟处分决定书》送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须在1天内通知拟受处分的学生,并对学生违纪、舞弊情况予以调查和核实,然后根据有关规定在《拟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2天内报教务处。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学院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学院发文,送教务处备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由教务处呈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行文,开除学籍的还须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3.如发生本办法第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教务处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按上述第二条所列程序予以办理。
4.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5.如有突发或恶性事件,应立即呈报学校。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悖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