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以下称计划项目)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及湖南省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确保计划项目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实验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参与学生为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通过计划项目实施,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
第五条 学生通过参加计划项目,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六条 兴趣驱动。计划项目主要鼓励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参与,通过立项资助学生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过程。
第七条 自主实验。原则上要求参与计划项目的学生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或自主开展与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课题研究,指导教师主要对学生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指导,不能将自己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成果交给学生而代替学生的学习和实验。
第八条 重在过程。学生全程深度参与是计划项目的重要特点,强调的是学生参与项目的过程以及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工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办法制定、校级项目评审与省级项目推荐、结题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计划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导师配备、项目推荐、项目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计划项目采取学院组织申报,教务处统一汇总后组织评审,确定年度校级立项项目,并在校级项目基础上推荐省级项目。遴选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参与人员变动、项目中止等情况必须报各二级学院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对计划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可终止其项目运行。对中期检查终止的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务处网站设置计划专题栏目,发布国家、省、校三级项目管理文件,交流创新训练成果,便于学校师生了解情况、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可以采取个人或团队方式申报,团队申报人数不能超过5人。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应能够在学生毕业前完成,已有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学生不得重复申报。校级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省级及以上项目为1-3年。
第十六条 项目选题必须紧密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立项:①与专业学习联系不紧密的;②项目为教师科研、教学研究项目不宜由学生完成的;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④已承担过项目重复申报的;⑤项目参与人超出范围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须提交成果材料:成果材料是指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作品和本研究领域权威部门鉴定、验收颁发的成果证明等。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至少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应用研究项目如无公开发表的论文,则须有本研究领域权威部门鉴定、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成果鉴定书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各项目的结题报告和成果公报(1500字左右,阐述选题背景、主要内容,主要成果、应用与推广等内容)以及装订成册的论文(复印封面、目录、正文、封底)、设计、专利复印件和相关支撑材料。结题成果为硬件装置的,需提供演示DV(包括装置实物近视图、测试过程、测试结果等),其余内容由项目组自行确定,一起制成光盘上交。
第十九条 项目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组织结题评审(国家和省级项目结果报教育厅审查、备案)。评审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署名应以项目学生为第一作者,且注明由湖南商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延期须在申请书写明的截止日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延期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六章 激励机制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是否参与计划项目作为各学院年度工作和专业考核评价的指标,以学生立项项目数和实际结题项目数及相关成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硕士以上学位且有一定科研成果的教师担任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每个项目只配备1名指导教师。为保证时间精力,每次每位教师最多指导2项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审查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研究报告和主要项目成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立项项目经费资助,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耗材与图书资料购置、项目评审等开支。学校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原则上执行省级项目资助标准,学校不重复资助。由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各级管理机构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采取分阶段核报方式,核报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核批后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办理。项目经费原则上结题前核报总经费的二分之一,余额部分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报。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按照立项项目的级别及项目验收结论给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课时工作量。原则上指导完成一个国家级项目计20课时,省级项目计15课时,校级项目计10课时,课时在项目结项时一次计算,指导项目经过评审验收为优秀的,学校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级别项目标准课时20%的课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认定学生参加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