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维护实验教学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实验技术人员协助为辅,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凡在培养方案中安排有实验、上机、视听、综合操作训练(包括体育、艺术)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课程,均属于本管理办法范畴。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
1.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具体包括:正确选用实验器材和操作仪器设备的能力;阅读和选用文献资料的能力;采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对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正确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并运用相关知识解释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
2.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过程,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验证、巩固和加深理解课堂所讲授的基本理论,并能加以应用。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六条 教务处基本职责
1.组织各二级学院确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安排。
2.组织审定实验教学大纲、教材、实验(上机)教学指导书。
3.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下达实验课教学任务。
4.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5.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及组织评估。
6.协调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各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相关材料。
3.统筹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其他部门为本学院开设的实验课。
4.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组织本院实验教学研讨。
5.及时组织开展本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6.加强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实验课教师职责
1.实验课教学由主讲教师全面负责,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安排考核、登录实验成绩等。
2.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写好实验教学教案,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
3.会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上机)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学进度表。
4.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组织与实施。
5.按照实验室的要求,填写实验日志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验均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操作技能熟练程度、实验结果准确程度、实验设计能力、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对误差或问题的分析能力、实验态度等方面,重点是对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实验的全过程,凡无故不参加实验者,视为旷课,不予安排补做,缺课在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实验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该按时完成课程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未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验报告,不能参加该门课程实验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原则上以平时成绩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各种形式综合进行。
第十三条 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应按占课程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记入课程总分。计算机类课程,必须考核上机操作。上机操作不及格者,该门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实验成绩可以根据课程类别与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教师应及时将成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并保存相关纸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