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0〕3号
为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推进辅修专业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需求适应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 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的管理归口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设置的审批、学生报名资格的审定、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督查及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开办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各学院可根据本院专业开办情况适度开设辅修专业,新增专业原则上不得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条 各学院开设辅修专业,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所开设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招生。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必须包含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和必要的实践环节。
二、辅修专业的修读条件与报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已修完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完成辅修专业修读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0学分。若遇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辅修的学生可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免修,申请获准后可计入学分,但免修课程总计不得超过4学分。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申请修读工作在每学年第1学期的前3周办理。具体程序为:根据教务处发布的本学期全校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学生本人向拟修读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相关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于第4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定。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辅修专业的修读。
三、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各辅修专业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原则上同步进行。参加辅修的学生,若其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发生冲突且确实无法调整,可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出自修申请,经批准后可自修,但必须参加该辅修课程的考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由开办学院统一安排,如遇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必须先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再参加辅修专业相关课程的补考。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完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记入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修读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学业修读:
(一) 修读辅修专业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二) 辅修专业的修读课程累计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
(三) 修读辅修专业后,其主修的专业课程有2门以上补考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学生结业资格进行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四、辅修专业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缴费修读,由财务处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学费,免修课程不收费。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办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按收费标准提取10%的管理费,教务处按收费标准提取5%作为教学管理费;余下85%作为主办学院的教学业务费和管理费,由主办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学 号 |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政治面貌 | 民 族 | |||||
学 院 | 专业班级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辅修专业 | |||||||
申请 辅修 专业 资格 |
1.认真学习了《湖南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是□ 否□
2. 已修完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 是□ 否□
3. 已取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 是□ 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辅修 专业 所属 学院 意见 |
院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处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学生提交申请必须符合《湖南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有关申请条件的要求;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3、本表后需附申请人在校学习成绩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