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15 阅读次数:

校教字〔2010〕3号

 

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推进辅修专业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需求适应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管理

第一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  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的管理归口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设置的审批、学生报名资格的审定、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督查及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开办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各学院可根据本院专业开办情况适度开设辅修专业,新增专业原则上不得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条  各学院开设辅修专业,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所开设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招生。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必须包含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和必要的实践环节。

二、辅修专业的修读条件与报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已修完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完成辅修专业修读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0学分。若遇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辅修的学生可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免修,申请获准后可计入学分,但免修课程总计不得超过4学分。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申请修读工作在每学年第1学期的前3周办理。具体程序为:根据教务处发布的本学期全校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学生本人向拟修读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相关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于第4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定。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辅修专业的修读。

三、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各辅修专业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原则上同步进行。参加辅修的学生,若其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发生冲突且确实无法调整,可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出自修申请,经批准后可自修,但必须参加该辅修课程的考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由开办学院统一安排,如遇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必须先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再参加辅修专业相关课程的补考。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完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记入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修读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学业修读:

(一) 修读辅修专业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二) 辅修专业的修读课程累计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

(三) 修读辅修专业后,其主修的专业课程有2门以上补考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学生结业资格进行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四、辅修专业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缴费修读,由财务处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学费,免修课程不收费。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办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按收费标准提取10%的管理费,教务处按收费标准提取5%作为教学管理费;余下85%作为主办学院的教学业务费和管理费,由主办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

 

 

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商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民 族


学   院


专业班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辅修专业


申请

辅修

专业

资格

 

1.认真学习了《湖南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是□   否□

 

2. 已修完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              是□   否□

 

3. 已取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  是□   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辅修

专业

所属

学院

意见

 

 

 

院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学生提交申请必须符合湖南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有关申请条件的要求;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3、本表后需附申请人在校学习成绩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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