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1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规范学生休学创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2.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必备的实践基础和创业资金。
3.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
三、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休学创业学生基本权利:
1.休学创业经历与成果可以折算相关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条款。
2.创新创业活动与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3.创新创业奖励与成果在评先评优、提前毕业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学校提供的创新创业场所、培训和相关支持。
6.新生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
7.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学生因创业、生病等原因休学,修业年限本科生累计不超过八年、专科生累计不超过七年(含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其中休学创业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休学创业学生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2.与学校签订经家长同意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书,其经营及其他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3.每学期放假前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其创新创业情况及主要成效。
4.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应参加所在专业的正常学习,并按照相应教学环节要求参加考核。
5.按照上级以及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四、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创新创业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创新创业成果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计学分,休学创业所得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6个学分。
第八条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相应创新创业环节,考核成绩记录为良好,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相关奖励可认定相应环节成绩为优秀。
五、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创业申请表》(见附件2),经家长签字同意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创业教育与实践教学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缴清休学前的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人身安全及计划生育责任等由本人负责,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修读学分和参加考试,不安排在学校住宿,也不能享受奖、助、贷、补、免基金(创新创业奖励除外)。
3.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参军入伍的除外。
第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根据休学时间编入低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2.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
3.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
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休学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2. 湖南商学院休学创业申请表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休学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认定依据 | |
学生为法人代表创业 | 注册工商企业并成功运营满6个月以上 | 《大学生创业基础》2学分 | 以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为依据 | |
年营 业额 | 12万-3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3学分 | ||
30万-10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3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2学分; | |||
100万-20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3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4学分 | |||
200万以上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3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4学分;毕业实习2学分 | |||
学生参加创业实践 | 参加创业实践活动满1年以上 | 《大学生创业基础》2学分 | 以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为依据 | |
年营 业额 | 12万-3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2学分 | ||
30万-10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2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2学分;专业认识实习1学分 | |||
100万-200万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2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2学分;毕业实习2学分、 | |||
200万以上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2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2学分;毕业实习2学分、专业认识实习1学分 | |||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 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或文学艺术作品 | 中文D级/外文D级期刊及以上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2学分/每篇 | 以期刊、报纸杂志为依据 |
中文E级/外文E级期刊 | 创新教育与素质拓展教育项目1学分/每篇 | |||
专利 授权 | 发明专利 | 毕业实习2学分、专业认识实习1学分 | 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毕业实习2学分 |
备注:期刊分类按照《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与科技领军人才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校行发〔2016〕18号)执行。
附件2
湖南商学院休学创业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所在学院 | 班级 | ||||
休学年限 | 联系电话 | ||||
创业 项目 说明 |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
家长 意见 |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 意见 |
院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创业教育与实践教学中心 意见 |
中心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工作处 意见 |
处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处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创业教育与实践教学中心,一份交学生工作处,一份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