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老师受邀来校讲学,讲座主题为“作为可罚性起点的犯罪预备”。讲座由我院院长刘期湘教授主持,我院师生代表到场聆听。
江溯老师以不同法系可罚性起点的差异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我国刑法将可罚性起点设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立法特色。他认为,在着手判断标准上,应坚持形式客观说,避免将预备行为不当升格为未遂,以兼顾法益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针对原因自由行为、因果关系错误等刑法教义学经典难题,他提出在我国预备犯普遍可罚的框架下,可将行为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直接评价为犯罪预备,并强调应立足本土刑法规范进行判断。就约定受贿行为,他认为单纯的受贿合意尚未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宜认定为犯罪预备,既体现从严反腐的政策导向,又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在与谈环节,湘潭大学法学院黄明儒教授表示,本次讲座打破了学界对德日刑法理论的盲从,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不同罪名认定的矛盾提供了全新思路,也启发大家重视中国本土刑法制度的原创性价值。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杰教授认为,江溯老师视野开阔,将犯罪预备问题置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中国刑法的不同体系中进行阐释,深入浅出且贴合实务。湖南大学法学院周子实副教授表示,江溯老师的核心观点极具启发性,其主张未遂着手判断采用形式客观说、充分发挥预备犯条款的教义学功能,本质上是回归中国刑法本身的规范逻辑。我院贺志军教授表示,江溯老师的研究精准把握了中国刑法的制度特色,德日刑法“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路径反而容易导致处罚边界模糊,而我国总则预备犯条款兼具灵活性与谦抑性。
在互动提问环节,我院教师陈历文博士和研究生们积极提问,江溯老师给予了细致解答。最后,刘期湘院长进行总结发言。他认为本次讲座内容详实、观点新颖,厘清了犯罪预备领域的诸多理论争议,为刑法学的本土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申晶 文/刘姝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