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第二届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年会暨“网络犯罪向数字犯罪转型背景下的刑法理论创新”学术研讨会在湖南长沙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主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承办。会议聚焦“网络犯罪向数字犯罪转型背景下的刑法理论创新”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等多所高校与实务机关六十余位专家学者与会。
开幕式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赵冠男主持。
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张杰教授代表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团队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张杰教授指出,当前数字化、网络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正在深刻重塑社会运行方式,数字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型风险与新兴问题,对刑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面对数字化浪潮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刑法学研究既要不断拓展研究领域、更新理论范式,也要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通过持续的思想交流和学术对话回应时代需求。张杰教授回顾了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的成立发展历程,联盟于2025年正式成立,旨在汇聚国内相关研究力量,共同回应网络犯罪、数字犯罪治理中的前沿问题,推动刑法学研究领域拓展与研究范式创新。本次年会举办正是希望凝聚志同道合的学者力量,围绕数字时代刑事法治发展的新问题开展持续研究,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回应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张杰教授介绍了中南大学法学院及数字法治研究院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中南大学充分发挥学校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学科优势,积极推动数字法学与刑法学交叉研究,成立数字法治研究院并承担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张杰教授期待,本次会议能够进一步深化国内同行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数字法治与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李怀胜教授首先代表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对与会专家学者、期刊界同仁和青年学子表示欢迎,并向会议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对本届年会的支持表示感谢。李怀胜教授强调,联盟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开放、协作、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汇聚全国网络犯罪与数字法治研究领域的重要学术力量。目前联盟成员单位不断增加,已成为推动相关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本届年会吸引了来自全国二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同时征集到大量高质量学术论文,充分体现出网络犯罪与数字犯罪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力和发展潜力。李怀胜教授指出,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向数字社会演进,网络犯罪治理正面临新的理论挑战与实践课题。本次年会以“网络犯罪向数字犯罪转型背景下的刑法理论创新”为主题,旨在回应数字时代刑事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刑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希望与会学者围绕数字法治领域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在理论探索与实践回应中凝聚共识、贡献智慧,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和数字时代刑法理论的发展。
主题环节一:“网络空间中侵犯个人权利犯罪的治理”本单元由《中州学刊》杂志社社长、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金培,《中国法学》副编审王楷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张爱艳、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四位学者分别作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肖世杰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作《神经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主题发言。张勇教授指出,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如何准确界定神经数据的权益属性并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重要,其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神经权利,即脑机接口应用背景下用户了解自身神经数据及其使用方式的权利。神经数据特性不仅具有较强的生物识别能力,而且能够通过特征提取、模式识别和信息解码等技术反映个体认知活动、心理状态和健康状况,兼具高度敏感性与私密性,涉及大脑隐私、人格完整性等新型人格利益,应当纳入数字人权和数据权益保护框架之中。二是神经数据法益类型及其识别。神经数据包括个人神经数据、企业机构存储管理的数据以及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资源,应当通过法益识别机制对神经数据所承载的利益类型及其重要程度进行具体判断。在这一过程中,要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可接受风险、高度风险以及中低风险的区分与差异保护。三是在对神经数据的有效保护方面,应当坚持严格限制处理原则,对神经数据特别是敏感神经信息的处理严格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和严格性要求;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确保神经数据处理获得用户充分授权;坚持非公开化处理原则,通过匿名化处理、身份加密等技术措施切断神经数据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最大限度降低隐私泄露风险。最后,对于神经数据需要构建司法保护、公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相结合的一体化保护机制,突破单一部门法治理思维,逐步实现从单纯风险管控向促进数据合理利用与安全发展的转变,由传统管制模式迈向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模式,实现风险防范与技术发展的平衡统一。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作《超越科林格里奇困境: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预判与纾解》的主题发言。刘霜教授结合自身关于脑机接口的研究历程,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脑机接口的基础概念与运转模式,尤其是就脑机接口中的技术模型,侵入式、介入式与非侵入式等信息采集技术种类及其特点进行介绍;二是脑机接口的主要刑事风险类型,此类刑事风险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其一,人机融合导致传统刑事主体地位的模糊,植入脑机接口后人机混合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面临新挑战;其二,第三方技术干预可能压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使自主决策受到外部操控,动摇了传统刑法中主观归责的基础;其三,脑机接口的行为延伸效应使神经活动与外部行为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思想犯罪化”的隐忧不容忽视。对于脑机接口此类刑事风险的应对立场,刘霜教授强调,技术规制面临典型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介入过早将扼杀技术创新,介入过晚则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对此,有必要主张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以“以人为本”底线,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与科技创新理念,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更宜将脑机介导行为认定为认知延展而非身体延展,人与脑机接口的关系仍属人与工具的关系范畴。最后,刘霜教授还就科技创新的刑法介入边界、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思想构罪的理论危机进行展望,明确刑法理论者兼顾提前预判科技滥用伦理冲突风险与避免刑法不当过度过早干预科技发展的重要使命。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爱艳作《脑机接口犯罪的刑法应对》的主题发言。张爱艳教授首先对脑机接口根据信息流动方式与技术类型作出输入型与输出型,侵入式、介入式与非侵入式的基本划分,并就不同类型脑机接口的应用场景与法律风险进行概述。在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上,张爱艳教授将脑机接口犯罪归纳为三类:一是工具利用型,即用户或第三方远程利用脑机接口实施犯罪,通过脑机接口侵犯神经数据及人身权益,以及安装脑机接口中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过失犯罪与预设漏洞等刑事法律风险;二是犯罪对象型,既包括对脑机设备与用户实施的抢夺、毁坏等物理层面的侵害,也包括虚拟维度中通过脑机接口对用户施加性侵指令等神经层面的伤害;三是失控故障型,涵盖因产品缺陷或脑机接口本身失控所引发的医疗事故及意外侵害。张爱艳教授指出,脑机接口犯罪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方面包括多个方面:一是理论视角主体规则尚不清楚,脑机接口自身与脑机接口用户的刑事主体地位及其行为认定存在争议;二是神经权利的保护有待加强,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需要继续确定神经自由权、隐私权、完整权与连续性权等神经权利内容;三是当前相关刑法规范方面仍存在一定滞后。为此,张爱艳教授提出应当澄清脑机接口用户的刑事主体资格,适时重新定义犯罪行为的概念;完善协调刑法规范与前置法规范等内容;在前述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明确相关主体刑事责任,实现对脑机接口犯罪的精准回应。
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张杰作《人工智能涉外犯罪的国际控制与中国立场》的主题发言。张杰教授指出,在上海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刑法必须直面人工智能涉外犯罪这一重要问题。基于人工智能的国际性特征,人工智能犯罪具有强外溢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化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规制研究对于提升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随后,张杰教授结合理论实践归纳了人工智能犯罪五类典型场景:即人工智能诈骗勒索型犯罪、人工智能网络攻击型犯罪、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犯罪、人工智能跨境洗钱犯罪以及人工智能运作中的数据投毒、数据污染与模型劫持犯罪。张杰教授认为,传统刑法在应对这些犯罪时面临诸多疑难: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跨国界导致地域管辖规则需全面重塑,犯罪人隐匿于技术背后难以察觉、刑事责任难以划分,域外法律适用频繁且法律冲突加剧,监管洼地效应使犯罪向治理能力较弱的地区转移等。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高科技犯罪日益侵害人类共同法益的情况下,各国治理共识缺失,规则碎片化,国际法层面执行断裂,跨境取证与司法协助陷入困境。为此,张杰教授主张构建协同防御共识,消除监管洼地,尤其是在刑事规则领域加强协调,并通过坚持联合国治理框架主导作用、发挥发展中国家关键角色、推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等具体路径对前述问题加以应对。张杰教授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在推进人工智能涉外犯罪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应当继续推进国际法治领域的经验输出与预防共治,完善刑事法领域的数据跨境流通与证据互认规则;在国内法律方面完善相关法治体系,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并深化跨国执法协作,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样板。概言之,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应当推进我国国内治理样本协同引领全球治理发展,以共商共建破解人工智能技术难题,以开放包容重塑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新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就第一单元发言进行与谈。江溯教授以刘霜老师论文中提到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为出发点,提出对于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应采取未雨绸缪的姿态,并以自身研究为例进行详实分析。在此基础上,江溯研究员提出,思考科技与刑法治理时需要关注三个层面:第一,在科技与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关系上,刑法应当坚持自身谦抑立场,发挥最后手段作用,面对新技术时应保持克制态度。第二,在现有法律与未来法律或现有法理与未来法理的关系上,四位报告人的讨论重心更多在于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但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有必要继续探寻现有法律体系的解决路径,从而确定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真正新问题。第三,在国内视角与国际视角的结合上,当前神经数据和脑机接口问题实际上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需要兼顾国内法与国际法内容,本单元报告事实上已经体现了此种研究特色。在此基础上,江溯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就碳硅融合时代人的独特性和主体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前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不断出现并更多与人类生活相结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与工作阳台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新技术时代如何进一步保持我们人类的独特性与主体性,是应当充分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黄明儒就第一单元发言进行与谈。黄明儒教授指出,在传统刑法理论面对科技创新及其风险过程中,对于当前发展尚不成熟但具有较为广阔未来发展的科技现象,刑法理论确实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规制;但对于能够通过传统理论周延解释的问题则不必过度讨论未来不可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部分新兴权利现象,在现有理论与规范能够予以回应的情况下,则相关研究事实上更多属于实用问题而非理论问题。而在网络犯罪研究的国际视野上,应当重视通过国际公约等国际法与刑法中普遍管辖等国内法的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在追踪国际法规则制定问题的同时结合相关犯罪特点建构自身体系应对方案。最后,关于部分主讲人与江溯研究员所提到的刑法谦抑性问题,黄明儒教授认为部分新型科技问题包括刑事犯罪治理、法律风险防控等多种问题,在当前我国网络刑法表现出预防性特性的情况下,究竟应当以刑法谦抑理论规制此种预防性刑法,还是以预防性刑法指引刑法谦抑概念的重述值得充分反思。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肖世杰就第一单元发言进行与谈。肖世杰教授认为,张勇教授的报告具有交叉学科和法理学色彩,引发了其三个方面的思考。第一,神经权或神经数据权与前三代人权表现出重要区别,前者更多涉及人类的自由认知和精神完整权利,与传统物权理解进路存在差异。第二,在神经权与神经数据权方面,神经数据权仅涉及数字信息,而神经权的内涵和外延更广,关注的是精神层面的思想自由、自由认知以及精神完整属性。第三,在论证神经权的公法益属性时应当认识到,只有在涉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乃至人类利益时才能理解为真正公法益,对于神经权的公法益属性理解有必要围绕这一方面加强。肖世杰教授认为,刘霜教授和张爱艳教授的报告具有前沿意识,尤其是刘霜教授所提到的“思想不能成为犯罪”的当代挑战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能够迅速实现个人意念向客观事物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提前规制,但单纯思想准备仍然不能构成犯罪。同时,对于脑机接口、基因编辑等新型技术问题,仍然应当优先适用社会伦理、行业规则、行政法调整,对于刑法的介入要优先考虑现有刑法文本中的罪名是否足以规制。肖世杰教授高度赞同张杰教授报告内容,但其认为在当前世界格局下,部分发展中国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各国国情也存在差异,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治理在重视国际共识共治的同时,更应当以务实态度做好国内工作,以我国自主立场、措施和方法实现对相关问题治理上的更好、更快、更强。
主题环节二:“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一体化治理路径”本单元由《环球法律评论》副编审贾元和《江淮论坛》编辑室主任、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吴楠主持,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高艳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童云峰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禹衡四位学者分别作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丁胜明、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期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子实与谈。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高艳东作《大模型信用法益的刑法保护——以AI投毒为例》的主题发言。高艳东教授依托实地调研经历并结合“3・15晚会”曝光的GEO生成引擎优化数据投毒产业化乱象,就国内数据投毒黑灰产产业链进行深入论述。高艳东教授将AI投毒划分为上游发布虚假信息、中游干扰大模型运行、下游输出错误内容三个阶段,其中上下游环节的违法行径能够依靠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等传统罪名予以规制,但RAG检索增强阶段的中端隐蔽投毒缺少系统性研究。对此,高艳东教授认为RAG阶段投毒可以划分为利用模型置信度漏洞的信息性投毒行为与违反人机同一规则的技术性投毒两类,其中后者又可以细分为隐藏文本与隐藏指令两种类型。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保护需要,大模型人工智能的可信性和信用性是AI时代基础设施的关键、亟需刑法保护,前述数据偷毒行为将影响推理过程和算法的可信度,刑法有必要对此类法益加以保护。在此基础上,对于训练阶段的数据投毒篡改底层参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增删改,应适用刑法第286条第一款;RAG阶段注入隐藏文本与指令属于恶意新增系统数据,适用该条第二款;对于没有对大模型推理运算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形,则不构成计算机犯罪。高艳东教授强调,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智能犯罪的拓展已经成为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刑法应当更加注重对人工智能及其算法模型的可行性、信用性的保护,传统刑法或者网络刑法需要对日益增多翻新的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全面升级与妥善应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作《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危害行为的刑事归责——基于开发者过失责任的考察》的主题发言。陈小彪教授指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较强的逻辑推理和创造能力,可能突破原有的无情感程序设定形成自主爬取并泄露数据、自主复制使用和传播侵权作品、自主生成并传播违法有害内容和自主实施算法歧视侵害人格尊严等逃逸性现象,并对传统刑法理论中主体资格、行为要件、主观罪过等内容产生挑战。对此,理论上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归责路径存在着人工智能主体论、使用者责任论、服务提供者责任论、产品责任论与监督管理过失论等观点,但陈小彪教授基于风险点控制、源头风险防控、规范技术与公平责任等理由坚持开发者刑事责任论。这一观点可能虽然面临预见可能性、技术创新意志论与法律适用困境,但可以通过抽象预见、容许风险理论和主体个别化解释规则加以化解。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危害行为的构造上,应当通过数据治理义务、内容防控义务、技术合规义务与场景管控义务等核心内容限缩开发者义务,对于过失标准则应当倾向于新过时理论。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危害行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核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为补充,在归责边界上考虑因果关系判定、结果回避可能性、被允许的风险、信赖原则等对开发者注意义务进行限缩。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童云峰作《大模型技术的信息反向衔接》的主题发言。童云峰研究员指出,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呈现出从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代理式人工智能演进的趋势,人们在享受相关技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信息泄露、技术强化犯罪效率等问题。童云峰研究员结合实践案例指出,当前围绕人工智能大模型主要存在着生成违法有害内容风险、可能被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工具风险与本身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对象风险三类。在此类风险治理中,社会发展对相关风险存在放大倾向,刑法面临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张力,对此应当借助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为新兴技术行为构建容错机制,使大量涉及人工智能的轻微违法行为退出刑事程序,转而适用行政法或其他治理手段加以规制。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童云峰研究员引入“规制金字塔理论”,建立由企业自我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组成的由下而上法律规制体系阶梯结构,通过比例原则以及目的正当性审查、手段正当性审查和结果正当性审查等路径,推动部分行为从刑法规制层级逐步回归行政规制甚至平台自治层级。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妥善分析前述规制结构效果并应用相关处置措施实现反向行刑衔接,合理区分技术开发者、大模型平台、技术滥用者与技术破坏者的关系,通过效果分级与主体分类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目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禹衡作《数字时代网络犯罪的特征演化、理念转型与治理升级》的主题发言。陈禹衡教授指出,数字技术介入网络犯罪后造成宏观上法益侵害的离散化扩张、中观上犯罪链条的技术化重构与微观上社会主体分裂的认知风险,这对传统刑事治理理念提出挑战。对此,当前学界主要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观等不同理论立场,但三种观点各自存在不足。对此,陈禹衡教授提出“方法化积极刑法观”,主张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构建网络犯罪入罪判断的实质标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治理功能,实现刑法谦抑性与治理有效性的统一。陈禹衡教授指出,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治理刑事政策应当转向“打准打实”的精准治理思路,在充分评估技术红利与技术风险的基础上推动技术治理与平台治理相结合,通过看门人制度等实现风险预防。陈禹衡教授还梳理了欧盟、美国、意大利以及国内学界针对网络犯罪的不同分类,主张回归法益保护视角构建网络犯罪体系。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犯罪治理应坚持系统论视角,从数字空间运行规律与技术治理逻辑出发进行整体性分析,对于网络犯罪前后端关联行为,尤其是外观上具有网络犯罪特征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应当坚持刑法谦抑原则,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出罪处理。同时,对于网络轻罪应进一步探索资格刑等多元化治理手段,在预防犯罪与保障创新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丁胜明就第二单元发言进行与谈。丁胜明教授指出,本次会议论文已基本覆盖网络法学与网络刑法学的核心议题,是刑法学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当前法学研究已彻底脱离传统概念法学的研究范式,人工智能、算力等前沿领域的研究对学者的技术基础与社会调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学选题也存在显著的赛道发展不确定性风险。丁胜明教授认为,网络与人工智能犯罪之所以成为独立的刑法治理领域,核心在于其呈现出非接触性、犯罪模式从传统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或多对一、主观方面多为放任心态、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与不可控性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征,而现有建立在前现代社会基础之上的立法模式与程序体系,尤其是刑法修改的审慎性,导致立法滞后于科技发展速度,大量新型危害行为超出立法预设范围,进而引发了社会对刑法规制的迫切需求。但丁胜明教授也认为,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过度刑法规制倾向存在着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结果责任导向明显,异地管辖争议及刑法过度扩大解释等问题,传统刑法理论与实践面临严峻挑战。对此,应当坚守罪刑法定主义,严格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构成要件,摒弃结果责任思维,避免刑事规制对企业正常经营业态造成不当影响;强化平台治理责任,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对依附于平台的黑灰产业的有效规制;确立行政治理优先原则,对多数涉财类网络犯罪,优先适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规制手段,避免刑事手段的过度介入。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期湘就第二单元发言进行与谈。刘期湘教授在充分肯定相关发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基础上,重点就大模型刑事治理问题进行与谈。刘期湘教授指出,大模型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战略性技术,其安全风险已成为刑事法学界与实务界的研究重点。对此,大模型刑事治理应确立全链条式治理思维,其核心是穿透性原则与风险分层防控。穿透性原则要求将刑法介入节点前移,从末端的法益侵害行为追溯至前端的技术研发环节,从源头防控深度伪造、AI投毒等技术风险;风险分层防控则需根据人工智能应用全链条的风险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刑法治理方案,前端重点规制恶意算法研发行为,中端重点打击用于非法目的的深度合成等灰色产业应用行为,末端重点惩治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后果的行为。刘期湘教授明确提出,大模型刑事治理需围绕“保护什么、如何定罪、怎样出罪”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明确大模型治理的规范内涵,实现其与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的体系化区分,为AI投毒等新型行为的定性提供清晰的法益保护边界;二是细化大模型不同应用阶段的法律适用规则,从罪名适用、治理理念、刑罚配置三个层面完善法教义学框架,实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统一;三是构建合理的出罪机制,避免刑事规制对技术创新造成过度抑制。刘期湘教授赞成大模型治理需构建行刑反向衔接系统机制,通过效果分级处置与主体分工协作,在法秩序统一前提下最大限度拓宽技术创新空间,实现技术创新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平衡。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子实就第二单元发言进行与谈。周子实教授从社会发展的整体维度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分配的时代性重构与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教义学革新问题。周子实教授赞同将人工智能投毒行为分阶段讨论的研究思路,同时明确提出,刑事责任分配不应是静态不变的,而应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需通过适度宽松的规制环境保障技术进步,以应对国际科技竞争;但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大型科技企业将逐步成为强势主体,普通个体的弱势地位将进一步凸显,未来刑事责任分配应逐步向大型科技企业倾斜,避免过度将刑事责任归于普通个体。周子实副教授深入剖析了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发生异化后引发的刑法教义学争议,指出网络时代催生了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刑法变革,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放大了这些争议,如AI生成淫秽物品案件即反映了此类问题。周子实教授强调,此类问题的解决不能脱离网络时代的行为特征,需要对传统刑法教义学进行适应性解释与完善,以更好回应人工智能时代新型犯罪形态带来的挑战。
主题环节三:“数字时代下数据资产的刑事保护”本单元由《法学杂志》编辑部编审、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宇琼和《求是学刊》执行主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宏弢主持,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肖鹏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璇四位学者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詹红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敖博与谈。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群作《数字法治视域下数据犯罪之刑法规制》的主题发言。何群教授结合调研情况指出,数据犯罪作为数字时代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日益重要,但目前学界对其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仍存在较多争议,是当前网络犯罪治理中的重点研究领域。何群教授强调,数字技术大幅缩短了思想与行动的距离,线上线下深度交织融合,改变了传统工业时代的行为逻辑与法治逻辑;数字空间打破了传统主体间性的法益认知,推动其逐步转向物体间性;同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核心生产要素,具备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外部性与规模增值性等特征,与传统物权排他属性形成明显区别。此类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更新研究思维与理论认知,从数字法治视角对数据犯罪进行系统和全面探讨。何群教授在系统梳理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与保护路径的基础上,重点就当前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存困境进行了分析,即现有刑法规制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围绕计算机中心主义,未凸显数据的独立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罪名适用泛化问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逐渐成为口袋罪,帮信罪入罪门槛较低。对此,何群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治理思路,注重数据犯罪的类型化区分,更多以司法解释论的方式弥补司法适用漏洞,完善数据犯罪刑事治理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作《数据财产的刑法独立性保护研究》的主题发言。熊波教授结合国家战略与自身研究成果指出,当前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数据财产的保护存在着独立性与依附性两种路径,其中独立性立场系列观点论证相对较弱;而就依附性立场而言,不同于传统实物财物的固定形态、可占有、价格统一稳定特征,而数据财产属于新型财产,具有虚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价值不固定等特点,二者属性差异显著。同时我国刑法总则规制“财产”、分则规制“财物”,概念并未统一。此外,传统财产犯罪量刑更重,数据犯罪量刑标准偏低,二者刑罚梯度不一。在我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律已明确数据与虚拟财产独立地位的前提下,依附性保护模式有待更新。对此,熊波副教授基于数据的无形性、价值非统一性及持有权特点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强调数据财产刑法独立保护的理论意义,认为数据财产不适用传统财物的所有权规则,应依托数据无形性等特征,从构成要件与法益层面确立独立保护地位。在司法适用层面,关于数据财产损失的数额认定,以违法所得、实际经济损失、交易金额为核心,结合企业数据的经营属性与市场要素价值,精准判定数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与定罪量刑标准,实现数据财产刑事规制的精准化。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肖鹏作《数据财产犯罪数额的类型化认定》的主题发言。肖鹏老师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指出,当前司法机关认定数据犯罪数额的标准不统一,存在平台内部标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以及企业修复费用等不同观点。对此,现有主流理论认定方案均存在一定缺陷:直接经济损失与修复费用说难以应对AI数据投毒或故意投喂垃圾信息等新型场景,也无法完整衡量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整体危害;违法所得说不能真实反映行为危害性;估值说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目前缺少成熟可行的估值体系;综合论、位阶论等折中方案,也分别存在标准模糊、论证不足等问题。针对现有方案的弊端,肖鹏老师提出以数据功能划分的二元类型化认定思路,即将数据分为两类并匹配不同认定模式:一是作为基础生产资料的数据,核心作用是帮助主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对此类数据的侵害适用竞争法模式评估行为造成的实质损失;二是网络虚拟财产、加密货币等承载财产权利的数据,适用财产法模式评估其损失。肖鹏老师认为,现阶段竞争法模式难以大范围落地,问题在于刑法缺少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用条款。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等立法动态,后续可完善相关刑事规则,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数据犯罪数额认定规则走向规范。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璇作《数字时代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的主题发言。吴璇博士认为,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人卡钱户相统一的特性,这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中资金来源、行为类型、罪数认定等是否影响相关行为定性造成困扰。对此,有必要结合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样态、资金来源等因素,构建差异化的刑法评价体系。具体而言,对于平台余额本质为“预付价值”,具备刑法上财物属性,行为人盗转时平台无实质审查义务和独立处分意识,行为更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与此同理,理财类金融产品如余额宝,因资金流转灵活、使用方式与余额高度相似,转移此类资金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盗窃罪。而借贷类金融产品需申请审批信用额度,冒用身份骗取额度并转出行为核心在于欺骗,但相关产品难以解释为信用卡,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关联信用卡资金需分情况处理:直接利用已绑定信用卡转移资金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擅自绑定后转移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一次操作涉及多种资金时,需根据不同资金对应的法益进行独立评价,该数罪并罚的要并罚,以实现法益保护与罪名适用的统一。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詹红星就第三单元发言进行与谈。詹红星教授指出,数据资产的刑事保护主要涉及保护模式、保护范围和数额认定三个核心难题。在保护模式上,学界存在“独立保护”与“依附保护”的争论,此种争论与数据资产的独特架构与网络犯罪的自身特点有关。对此,应结合网络犯罪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交叉的特点,从方法和结果两方面综合加强对数据资产的保护,灵活运用现有罪名体系进行规制。在保护范围上,詹红星教授认同数据犯罪具有链条化和产业化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对数据资产进行全链条的全面保护。在犯罪数额认定上,认为若不解决数额计算问题案件的定罪量刑将无法进行,对于如何从竞争法或民商法等相关角度计算数据财产犯罪的数额等问题,仍具有深入挖掘的学理空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就第三单元发言进行与谈。敬力嘉教授指出,当前数据财产刑法保护的独立性与依附性如何选择是理论与实践所关注的重点,与之类似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和证据属性如何协调也存在争议。但是,不应将数据资产的财产属性与数据属性、证据属性对立起来,所有具备财产价值的数据资产本体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例如,在打击虚拟货币犯罪过程中,即便冻结了账户地址,若无法获取私钥,就必须回归其数据属性,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和处置。在犯罪数额认定上,敬力嘉教授认为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对于网络游戏装备等价值相对稳定、流通限制较少的虚拟财产,可以有限度地纳入财产犯罪保护范畴;对于虚拟货币等交易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则必须根据其在犯罪中充当的具体功能(如犯罪对象、工具或支付结算工具),结合具体罪名来选取相应的数额计算标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等问题,现有理论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性质、占有等问题的讨论已很充分,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关于财产处分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敖博就第三单元发言进行与谈。敖博老师认为本单元发言事实上讨论了数字时代数据资产犯罪治理中作为起点的治理论问题、作为方法的类型化问题与作为归宿的解释论问题。在治理论层面,传统刑法遵循的是一种寻找最直接行为人的“直观化思维”,这在网络犯罪中会导致罪责刑失衡。如在帮信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节点人员因行为可替代性强,不应承担过重刑责,治理思路应转向以法益保护义务的合理分配为导向,由平台等关键节点承担更多责任。在类型化层面,敖博老师对将“数据”与“财物”截然二分,以及将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单独立法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可能在解释论上引起混乱,并放大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的副作用。在解释论层面,敖博老师认为应当对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寻找唯一正解的传统立场进行根本反思。在网络环境下,占有、处分意识等概念变得松弛、模糊,传统的刑法区分标准开始失灵;而我们赖以支撑这一追求的“罪刑法定”和“同案同判”原则,在实践中往往沦为各方自证的装饰性理由,无法指引找到唯一正确答案。例如,日常生活中大众朴素认知常将一切有欺骗元素的行为都归为诈骗,这削弱了精准定罪的公平标签价值。因此,不应再执着于寻找一个唯一正确的罪名,而应退回到诸如“行为是否不当侵入他人领域”等更根本理论原点进行论证和演绎。
主题环节四:“数字时代网络犯罪的刑事风险与治理”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副主编胡隽和《中州学刊》编辑张金民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道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房慧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特聘研究员周露露和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史雯四位学者分别作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聂慧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佳君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道萃作《网络犯罪治理的观察与思考》的主题发言。孙道萃教授指出,在新技术犯罪的强力冲击下,传统刑法理论、治理策略及共识经验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失效与裂缝。数字时代技术引发的刑事风险具有普遍性、常态性、不可控性以及多样变动性等核心特征,这决定了数字时代的刑事风险具备必然性,这需要我们对数字时代的犯罪学和犯罪治理策略加以重塑。基于此种考量,有必要对传统以“人和人的行为”为核心的防控观念进行深入反思,重视网络数字犯罪治理中通过技术维度实现反制的核心逻辑。孙道萃教授认为,网络犯罪与数字犯罪都要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有必要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妥善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向,以最佳技术和制度安排的优化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指引。孙道萃教授还强调,要科学理解网络犯罪防治法中的防治内容,尤其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预防应超越刑法范畴,向更广义的社会预防、技术预防和制度预防延伸;同时,传统以人为主体的“报应”惩罚机制在面对算法系统等新型主体时已出现失灵,必须重新思考和调试末端反应机制,积极接纳“关闭、暂停”等新型技术性惩罚措施。孙道萃教授强调,在技术叠加和犯罪形态不断演变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应积极直面末端反应机制失效的困惑,重新思考配套制度的调试,切实保障数字时代司法正义的实现。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房慧颖作《平台数据权益的刑法介入机制》的主题发言。房慧颖教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同时涉及权利保护和权力约束的复合性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刑法介入平台数据所面临的介入不足与介入过度风险,分别实现对平台数据中平台对加工数据成果所享有的利益,与平台依托数据集中和算法支配形成的适时控制力的妥善处理。就平台数据权利的刑法保护层面来看,基于平台加工数据过程中的升值、平台对相关数据成果排他性利益主张的正当性基础与平台收入预期、数据流通交易安全及相关技术创新的影响,应当注重对保护数据本身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数据层与数据所承载的财产价值、商业价值及知识成果经济利益的映射层的分层保护,并以此合理应对相关罪数问题。而在平台数据权力的规制路径与审查框架问题中,房慧颖教授揭示了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集中形成事实支配力下平台规则的公共利益外衣,强调刑法必须科学处理此类问题。对此,应当围绕识别对象、判断反应、选择前置法工具、确定归责方式的四步走精准介入框架,科学实现刑法的精准介入与对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房慧颖教授强调,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刑法学者应秉持精准介入的解释论立场,在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保持制度平衡,确保刑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特聘研究员周露露作《算法推荐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刑事责任的类型化认定》的主题发言。周露露研究员指出,算法推荐技术已使平台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介入、存储和连接功能的“技术中介”这一形式中立样态走向通过内容标签、热度排序、首页推荐和流量池分层等实质介入样态。在此背景下,应当以风险支配力作为平台版权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围绕技术支配义务、传播支配力和收益控制力确定其刑事责任正当性根据。同时,应当科学理解技术中立原则下的统一算法推荐,通过平台是否是直接入内容选择和传播分配、是否存在可证明的传播争议、平台是否从传播争议中获利、平台是否存在有效运行的版权合规机制等评价平台是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在平台刑事责任上,必须坚持刑民界分要求,并通过风险对象的类型化、现实性,风险的高概率、规模化和持续性,以及平台的现实控制能力与放任心态建立严格限定的概括性风险认知,并进行客观规则审查。而在罪名使用上,应当坚持层级化处理,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路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补充,限制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并确立各类平台主体的类型化规则框架。周露露研究员强调,在算法技术深度介入的时代背景下,刑法学者应秉持审慎的解释论立场,使平台刑事责任回归到可证明、可控制、可限制的理性轨道,在著作权保护、平台治理、刑法谦抑性和技术创新之间形成相对平衡。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史雯作《双层法益观下个人信息犯罪行刑反向衔接的可罚性标准研究》的主题发言。史雯老师指出,202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的完善为此类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提出现实需求,当前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形式量化标准,但适用该标准前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以及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如何计算等前置问题尚未解决,实践中过度依赖司法解释形式标准的困境,对此有必要明确此类犯罪的侵害法益。史雯老师认为,首先明确该类犯罪的法益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信息自决权、造成信息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人身财产危害等表现,理论上存在着个人信息自决权说,信息安全秩序说和人身财产安全说等不同观点。对此,应当建立以人身财产安全为根本法益、以信息安全秩序为表层法益的“双层法益观”,并由此确立反向衔接的双重可罚性标准:形式可罚性即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形式规范;实质可罚性即最终仍需审查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实质危险;二者之间是推定关系,以“违反刑事规范”为基础事实,依据经验法则推定其大概率引发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由此认可形式层面的可罚性,但允许足以否定实质法益侵害特殊情况排除实质可罚性的反证出罪情形。在出罪审查中,应重点聚焦信息流转环节,若信息未向第三方流转则重点核查行为人自身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信息被非法窃取;若信息已流转至下游,若行为人对下游具有完全控制能力也可作为反证出罪的依据。史雯老师主张,此种双重可罚性标准与推定反证逻辑具有普遍适用性,反向衔接的核心并非构建静态的可罚性标准,而是厘清双重标准的适用逻辑,相关理论观点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同样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聂慧苹就第四单元发言进行与谈。聂慧苹教授认为,本次会议论文充分反映出当前网络犯罪与数字犯罪的规制现状,本单元思维发言人在内容上呈现出递进关系,相关研究均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兼顾安全和发展的重要命题,并坚持刑法自身的谦抑立场,会议讨论整体上具有开放性、思辨性和整理性。在此基础上,聂慧苹教授建议,研究者应当主动寻找具有冲突性和对冲性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从而更好服务于实践需求。在科技规则比法律规则更直接影响用户行为的背景下,法律人不应仅停留在用法律规制科技的思路上,而应当将平台的数字规则吸收纳入法律规则体系,探索以科技规则自我规制的可能性。此外,在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创新相对滞后,其他法律领域已发展出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等制度,而刑法仍主要围绕共犯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有限概念展开,这启示刑法学者应当更大胆地反思刑法基本原则本身,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优化。最后,应当进一步提升理论对实务的引领作用,主动为制度设计提供前瞻性支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佳君就第四单元发言进行与谈。谢佳君教授结合自身学习经历对本单元主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孙道萃教授与房慧颖教授所论述的诸如数字时代刑法如何妥善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确实是今后一段时间刑法理论与实践所应当共同关注的重要真问题。针对周露露研究员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刑事责任的研究,谢佳君教授表示高度赞同,认为以是否主动公开实施积极性行为作为判断中立性依据具有合理性,支持其罪名的类型化与分层适用基本立场。但谢佳君教授也进一步思考认为,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明显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限制后者的适用而转向侵犯著作权罪,反而可能导致平台的刑事责任加重,这与减轻平台责任的初衷存在不协调,如何在定罪量刑上予以平衡,仍需深入探讨;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能涉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共犯问题值得关注。针对史雯老师主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应以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核心保护法益的观点,谢佳君教授提出商榷意见认为,即便个人信息泄露未必导致学者们实际遭受财产损失,但未经本人同意便被泄露本身就已经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本质上就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将“取得个人同意”作为信息处理的前提,因此不应将自决权排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可能偏离该罪的本质。同时,史雯老师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所提出的刑法反向衔接思路也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就第四单元发言进行与谈。宋行健老师指出,史雯老师在个人信息犯罪领域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背景形成的“双层法益”结构,有助于构建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双重衔接机制,但仍存在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基于此种双层法益观,在信息安全秩序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人身财产安全现实风险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存在疑问;二是关于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实质判断标准,在涉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信息数量巨大、具体被害人难以识别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具体操作有待进一步细化。而在算法推荐与平台版权责任方面,宋行健老师认为周露露研究员的发言有助于推进数据刑法研究中平台的责任承担规则研究,但其内容上也存在有待优化之处,如“概括性风险控制”与间接故意中“放任”的关系尚待厘清;同时周露露研究员发言中的重要概念即“传播争议”尚存模糊之处,尤其是在传播争议证明中依赖平台掌握的流量占比、曝光量等数据,若平台拒不提供或选择性提供,司法机关能否作出不利推定以及推定的边界如何把握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怀胜主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所所长赵冠男作会议总结发言。赵冠男教授指出,本次年会议题相较于上一届聚焦于隔空猥亵、虚拟财产盗窃等传统网络犯罪已大幅迈向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及数据资产等深水区,反映出相关研究的整体推进。但现有讨论仍多局限于“网络”与“数据”层面,尚未触及真正的“数字犯罪”,例如美伊冲突中反映出对个人而言并无太大风险的行动轨迹等个人信息通过大数据集中运算可能产生对国家安全与数字安全的影响就超越了传统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与数据犯罪的范畴,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是未来可以研究的重点。赵冠男教授结合本次年会四个主题单元指出,数字时代新兴科学技术对作为传统刑法基石的自由意志与传统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责任原则等重要内容产生重大冲击,在新兴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刑法理论如何发展演进,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内容。赵冠男教授还认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要重视当前刑法规范与主要理论产生于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特点,更加科学处理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财产与数据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推动刑法理论更好适应与服务社会发展。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泽星作会议总结发言。郑泽星教授结合本次年会情况,主要发表三点认识体会:一是网络犯罪研究正从技术应用层面向社会结构层面跃迁,数字犯罪较之网络犯罪除在犯罪手段上发生变化外,在对象形态、行为结构、责任主体乃至法律基础都发生重大变化,网络空间已从现实空间的延伸演变为具有独立规则、风险逻辑的社会场域,刑法需突破传统局限,构建适配新风险的理论增量。二是数字犯罪治理需走向“刑事一体化”,统筹刑行衔接、规范协调与国际共治,科学回答数字时代刑法的作用样态、介入强度与规范协调等问题。三是在网络发展推动数字犯罪转型的背景下,学术研究也应当推动思维尺度的变化,尤其要成为从中国数字实践而非单纯概念中寻找问题的发现者,以相关理论应对脑机接口、大模型、平台算法、第三方支付新现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者,去伪存真、消解数字时代伪概念与刑法不当适用的批判者以及在网络社会中推动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建构者。最后,郑泽星教授向各位主持人、发言人和与谈人等嘉宾及会务团队也表达了真挚感谢。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付玉明作总结致辞。付玉明教授热烈祝贺年会成功,并高度评价会议成果,认为研讨聚焦前沿、共识丰硕,有力推动了网络犯罪研究深化,尤其感谢主办方及联盟团队的付出。同时付玉明教授还表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正式申办第三届年会,承诺将整合校内外法学、网络安全、信息技术等多学科资源,借鉴本届办会经验,全力筹备高水平学术盛会。付玉明教授向学界发出邀约,期待明年相聚古都西安,共促网络犯罪治理研究发展,祝愿学术联盟影响力持续提升。会议最后,李怀胜教授代表主办方再次感谢全体与会专家、期刊编辑及会务团队,第二届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年会暨“网络犯罪向数字犯罪转型背景下的刑法理论创新”学术研讨会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根据会议实录记载,未经发言人审定)
据悉,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是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聚焦于网络犯罪研究发起成立的1+N+X 的开放性协作机制,其中“1”和“N”代表牵头发起单位和共同发起单位,“X”代表在网络犯罪研究领域具有精深造诣的专家以及有志于从事网络犯罪研究的青年学者。
该联盟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牵头发起,共同发起单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与数据安全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排名不分先后)等15 家京内外高校的17 家二级单位。2026 年3 月、6 月,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先后加入,截止目前共有17 家高校的19 家二级单位。
该学术协作机制成立旨在推动网络犯罪研究和人才培养,深化跨单位联合培养、学术访问及专题培训机制,凝聚多学科研究力量与学术共同体共识。
(原文转载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